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贵政办〔201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中第六条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征地基准日当月为起始时间。征地基准日是指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的日期”更改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征地基准日当月为起始时间,征地基准日是指农民签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