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广西早稻集中育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农业发〔2012〕22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农委)、财政局:
现将《2012年广西早稻集中育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2012年广西早稻集中育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东北水稻大棚育秧南方早稻集中育秧和小麦“一喷三防”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5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增加效益”为目标,运用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手段,提高农民的季节观念,鼓励农民推广应用新品种和育秧新技术,节约生产成本,稳定早稻种植面积,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2012年,重点选择有基础、有条件、农民有积极性的水稻主产区实施集中育秧,并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水稻生产实际需要,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集中育秧的品种、方式,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意愿。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方式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农户手中。
三、计划目标
2012年,广西水稻集中育秧补贴计划实施面积18750亩(插大田37.5万亩),补贴金额1500万元。通过实施补贴项目,带动全区集中育秧示范面积50万亩,示范片比分散育秧平均亩增产20公斤以上。
四、补贴范围、对象
(一)补贴范围。根据各地的工作基础和上报的集中育秧计划,安排横县等65个县(市、区)实施,具体名单和实施任务详见附件。
(二)补贴对象。开展早稻集中育秧,为周围农户提供秧苗的种粮大户、育秧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五、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即每亩秧田补助800元,折合每亩大田补助40元,主要用于补助统一采购软盘、棚膜、秧田租金等育秧设备和相关费用。
(二)补贴方式。实行“先育秧、后补助”,补助资金在早稻插秧结束后再发放。在育秧前,育秧主体与农户签订购买秧苗合同,农民购买秧苗时开具单据,由育秧主体登记造册,在所在村委进行公示5天以上,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核实、汇总、上报,由地级市农业部门负责审核验收、批复。合格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农业、财政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抽查。
六、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1、拨付资金。收到中央财政预拨补助资金后,由自治区农业厅制定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县(市、区)。
2、发放补助资金。各相关地级市农业部门根据所辖项目县(市、区)的申请,审核验收合格后,及时批复补贴面积,并报自治区农业厅备案。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实施项目的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文件和补贴清册通过农民补贴 “一折通”将补助资金存入育秧者(育秧主体)的补贴账户,育秧者凭有效证件到金融部门领取补贴款。
(二)保证育秧质量。由县级农业局指定专门农技人员负责集中育秧技术指导工作,制定具体的育秧方案,包括品种选择、育秧时间、秧苗素质标准等。育秧主体要严格按照县农业局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完成育秧任务,既要保证秧苗素质达标,又要保证不误农时。
(三)建立补贴台账。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制定格式造册登记,由育秧主体根据育秧合同将购买秧苗农户逐户填写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在县级农业部门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市级农业部门也要备份保存电子档案。县级农业部门必须收集归档的材料有:1、育秧主体与农户签订的育秧合同。2、购买秧苗的农户登记表(包括姓名、面积、品种、联系电话等),公示稿的复印件。3、农户购买秧苗的单据。4、集中育秧秧田的实况照片。
(四)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下达的集中育秧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管理使用,县级设立集中育秧补助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执行实名制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收费。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参与补贴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