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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纳管污染源截污纳管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2 纳管污染源污水水质

  企事业单位、住宅区纳管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上海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规定,不满足的必须建设预处理设施,确保达标纳管。

  餐饮业必须重视废水中动植物油的去除。

  2.3 纳管污染源污水量的确定

  1、工业废水量一般按设计用水量的75%计,特殊用水的可按物料平衡法确定;

  2、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生活污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

  2.4 未纳管污染源内部雨水径流量估算

  未纳管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部雨水径流量可根据实际用地面积估算,每100m2产生的径流量可按1.8L/s取用。

  2.5 纳管污染源工程设计

  1、设计原则

  1)未纳管污染源内部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改为分流制的,应报当地水务部门批准。

  2)改造后,污水达标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道;雨水首选就近纳入河道,不具备就近纳入河道条件的,纳入城镇雨水管道。

  3)按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建设排水检测井。

  4)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原有排水管道能利用的,尽可能利用原有管道。

  2、污水管道及设施

  1)平面位置。新建或改造的污水管道原则上布置在污染源内部南北向道路中心线的东侧;东西向道路中心线的南侧。

  2)污水管道管径。未纳管污染源内部污水管道管径应≥DN300污水管。

  3)起点覆土深度。污水管道起点覆土深度大于0.6米。

  4)污水管道坡度。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尽可能加大坡度。

  5)因标高问题无法接入城镇污水二级管网的,污染源内部应设提升设施。

  6)未纳管污染源内部原化粪池应予废除。废除后的化粪池须予以填实。

  7)工业废污水预处理设施必须确保出水达标,不满足要求的应予新建或改建。

  8)餐饮废水必须设置动植物油分离装置。

  9)有条件的住宅区,居民楼阳台落水管可接入内部污水管道,并在接入前设置水封井。屋顶雨水另设雨水落管排入内部雨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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