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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教育系统扩权强县工作事项的通知

  三、明确下放和委托县级管理的事项和权限
  (一)下放和委托下放县级的管理事项。
  下放和委托下放县级的管理事项原则上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的事项为准。
  (二)下放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的权限。
  1.关于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4个事项。按照《教育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事项的审核,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由市级审批,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县级审批。新设学校命名冠以“广西”字样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2.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6〕80号)的规定,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等必修课教材由国家规划并统一编写,部分大类专业基础课程和国家重点建设核心课程的教材由国家规划并组织编写,并由教育部每年编制《用书目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层面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教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发的校本教材,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选用国家、自治区《用书目录》的不同版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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