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建有较多重大危险源的地区应不再规划新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等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管道(长输管道除外)、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管网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视频监控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应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调阅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图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平台的预警联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工作的综合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