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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及安全措施进行巡检。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本单位事故特点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与周边的场所、设施和区域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加强技术措施管理,推广安装阻隔防爆材料、自动控制系统、安全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消除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实行合理规划和严格控制。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必须进入化学工业园区,有实物交易行为的经营单位进入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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