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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其他。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价、登记建档、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情况,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标准对本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组织安全评价,依据分级判定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

  安全评价可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防范事故对策措施;

  (八)事故应急预案有效性评价;

  (九)安全评价结论。

  第九条 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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