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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6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井工开采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

  (十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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