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6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井工开采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
(十一)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