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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共同受让人申请分别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共同受让人申请分别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意见
(宁国土资〔2010〕65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服务水平,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土地出让合同中共同受让人申请分别办理初始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受让同一宗土地的,一般应由共同受让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初始登记。

  国土部门为共用宗土地的共用人各核发内容相同的土地证书。

  二、共同受让人要求在土地证书中明确各自土地面积份额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平面图;

  2、依据规划总平面图约定的各自相应用途房产分摊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的协议书。

  国土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可在土地证书中标注各自的土地份额,仍作为共用宗地为共用人各核发其余内容相同的土地证书。

  三、共同受让人提出分割宗地并各自申领内容不同的土地证书的,除提供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规划总平面图约定的宗地分割界线(面积)及相应的协议书;

  2、提交承诺书,明确分割登记后仍共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容积率、用途、面积等条件共同履行的承诺。

  国土部门先接受土地登记预申请,在分宗地籍调查后,如成果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则直接按程序分宗登记发证;如成果涉及容积率、用途、面积等土地出让条件发生变化的,则由土地利用部门审核把关,在签署意见、交分管局长审定后,地籍管理部门方可分宗登记发证。

  四、对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受让一宗土地后产生纠纷,难以达成书面协议的,应在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且明确土地权利的份额或面积后,方可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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