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注销登记和土地证书废止公告的补充规定
(宁国土规〔2011〕2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宁国土资[2006]178号)精神,为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注销登记和土地证书废止公告补充规定如下:
一、供地环节已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登记环节不再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直接受理土地登记;供地环节未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登记环节需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受理土地登记。
二、供地后初始登记时一并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证书的废止公告,原土地证书收回的可不再办理原土地证书的废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