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区县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要安排教师定期到活动站进行辅导。
第十五条 学校要对担任辅导员的教师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评优、评先挂钩。
第五章 发展与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要加强对活动站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评工作,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开展业务培训,指导活动站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区县教委要组织好区县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教师到活动站开展辅导工作和教师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县教委要将活动站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估体系,与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挂钩。
第六章 乡村学校少年宫与活动站
第十八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是首都文明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依托农村中小学校(中心校)现有场地、教室、设施建设开展活动的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是农村校外活动场所的示范项目。
第十九条 首都文明办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根据中央文明办下达的指标,从市级活动站中推选、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
第二十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首都文明办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局分配给北京市乡村少年宫建设的指标,组织申报工作。
(二)首都文明办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对现有市级活动站评估、考核的结果,提出拟建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意见,组织区县文明办、教委、财政局安排本区县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将结果报首都文明办。
(三)首都文明办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对区县推荐的学校进行考察评估后,确定建设项目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对活动站和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首都文明办、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北京市乡镇校外活动站申报表
学校
| (章)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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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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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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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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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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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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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站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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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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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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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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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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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
|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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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站
基
本
情
况
| 专用教室
| ㎡
| 兼用教室
| ㎡
| 室外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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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教师
| 专职 人;兼职 人;志愿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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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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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每周 次;每次 小时;学校参加活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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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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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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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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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委意见(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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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意见(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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