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县教委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教委。
4.申报时间:每年3月份。
(四)市级校外活动站的审批、命名
1.市教委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校进行考察评估。
2.经考察、评估,确定市级校外活动站名单并由市教委命名。
第十条 市级活动站的建设经费
(一)市级活动站建设经费的申报
1.“十二五”期间,市教委、市财政局每年在校外专项经费、市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市级活动站的建设计划。
2.区县教委、财政局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的计划,组织本区县市级校外活动站进行申报,申报程序按有关要求进行。
3.市级活动站建设经费的申报项目分为两类:一是新批准的市级活动站综合性建设经费,二是新批准和原有的市级活动站申报专项活动建设经费。
4.区县教委、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委。
5.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的建设经费。
(二)市级活动站建设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1.活动站的建设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节约开支的原则,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
2.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修缮场地、设备购置和运转补助。
修缮场地:改、扩建活动站时,整修、改造现有场地、教室或空置房屋,修缮门窗、灯具、平整地面、粉刷墙壁等。
设备购置:开展校外活动所需的器材,包括:图书、报刊,绘画、书法、手工活动器材,舞蹈服装,田径、球类、棋类、民间体育特色活动等器材,科普、陶艺等活动器材。
运转补助:活动站管理人员、辅导员、社会志愿者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经费。
3.新批准的市级活动站申报的综合性建设经费,用于修缮场地的经费不高于20%,设备购置经费不低于70%,运转补助经费不高于10%。
4.各区县要及时拨付建设经费,安排好配套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好各项资金。
5.各区县教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活动站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站由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校要积极支持活动站的各项工作。
(二)学校设立活动站办公室,由学校校长或主管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或主管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站的立项管理,设备维护,活动项目实施,辅导员、志愿者队伍建设,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三)活动站购置的器材、设备归学校所有,学校负责管理。
(四)活动站要在活动场地、活动教室等处设置标牌,方便学生参加活动,各活动室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五)学校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辅导员与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活动站的辅导员,由学校有关教师担任,学校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的作用,依据个人特长、兴趣,安排到不同的活动项目担任辅导员。
第十三条 活动站要组建志愿者队伍,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校外活动辅导工作的大学生、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及“五老”人员担任志愿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