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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农村地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3.区县教委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教委。
  4.申报时间:每年3月份。
  (四)市级校外活动站的审批、命名
  1.市教委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校进行考察评估。
  2.经考察、评估,确定市级校外活动站名单并由市教委命名。
  第十条 市级活动站的建设经费
  (一)市级活动站建设经费的申报
  1.“十二五”期间,市教委、市财政局每年在校外专项经费、市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市级活动站的建设计划。
  2.区县教委、财政局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的计划,组织本区县市级校外活动站进行申报,申报程序按有关要求进行。
  3.市级活动站建设经费的申报项目分为两类:一是新批准的市级活动站综合性建设经费,二是新批准和原有的市级活动站申报专项活动建设经费。
  4.区县教委、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委。
  5.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的建设经费。
  (二)市级活动站建设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1.活动站的建设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节约开支的原则,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
  2.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修缮场地、设备购置和运转补助。
  修缮场地:改、扩建活动站时,整修、改造现有场地、教室或空置房屋,修缮门窗、灯具、平整地面、粉刷墙壁等。
  设备购置:开展校外活动所需的器材,包括:图书、报刊,绘画、书法、手工活动器材,舞蹈服装,田径、球类、棋类、民间体育特色活动等器材,科普、陶艺等活动器材。
  运转补助:活动站管理人员、辅导员、社会志愿者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经费。
  3.新批准的市级活动站申报的综合性建设经费,用于修缮场地的经费不高于20%,设备购置经费不低于70%,运转补助经费不高于10%。
  4.各区县要及时拨付建设经费,安排好配套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好各项资金。
  5.各区县教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活动站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站由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校要积极支持活动站的各项工作。
  (二)学校设立活动站办公室,由学校校长或主管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或主管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站的立项管理,设备维护,活动项目实施,辅导员、志愿者队伍建设,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三)活动站购置的器材、设备归学校所有,学校负责管理。
  (四)活动站要在活动场地、活动教室等处设置标牌,方便学生参加活动,各活动室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五)学校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辅导员与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活动站的辅导员,由学校有关教师担任,学校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的作用,依据个人特长、兴趣,安排到不同的活动项目担任辅导员。
  第十三条 活动站要组建志愿者队伍,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校外活动辅导工作的大学生、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及“五老”人员担任志愿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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