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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琼府〔2011〕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生动灵活的形式和方法,具体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实施这部法律。

  二、抓紧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抓紧对本单位负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废止或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提出处理意见,于2011年10月31日前送省法制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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