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2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2010年颁发的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2012年4月-5月本市将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经2012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的方案”,上海市执业律师2012年个人会费调整为1300元/人。现上海市律师协会对2012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具体如下:
一、 团体会费
1、2011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执业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10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元/人。
2、凡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元/人。
3、凡在2011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1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