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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2、律师事务所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书面考核材料。

  收到“审查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指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并附本所所有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3)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市司法局或区县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区县司法局为律师事务所确定考核结果。

  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系统中进行登记。区县司法局应在律师事务所送交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考核结果盖章登记。

  时间: 5月 20日 - 5 月31 日

  1、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

  区县司法局向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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