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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 年5月31日 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2012 年4月1日 - 5 月31日

  区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和考核登记。

  时间: 4月 30日前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由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 登录,下称考核系统,将于 4月 1日 开通),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属区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等有关书面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备齐,待区县司法局通知后按要求报送。

  (二)区县司法局向市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 4月 30日前

  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县司法局。

  (三)区县司法局材料审查和等次评定。

  时间: 5月 1日 - 5 月20日

  1、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系统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对通过初审并已由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等次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通知律师事务所在指定的时间内送交书面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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