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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水样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家庭储水器内。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水性疾病监测
  (一)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
  监测区域为全市16区县,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二)水性疾病监测内容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水源性传染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三)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中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按照我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二)城市及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区、县确定监测点后按照附表4-6登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源性传染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结果。报告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各区、县按照附表8-11登记信息,并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监测数据。
  (四)各区、县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由区、县卫生监督所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完成并报送当地卫生局。
  (五)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做好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监测相关信息的交换和数据汇总分析。
  (六)请各区、县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汇总分析,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七、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
  (二)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各区、县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担任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八、工作分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卫生局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水质实验室检验和水性疾病监测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本市水质全分析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市监督所委托的检测工作、负责全市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及“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的终审。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完成辖区内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负责填报“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及数据的初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市卫生监督管理培训和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负责市自来水集团所属市政水厂的基本情况登记、水样采集和检测结果网络填报工作。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负责填报“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审核。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水样采集工作。

  附表:1.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登记表
  2.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
  3.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4.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5.二次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6.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基本信息登记表
  7.农村饮用水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
  8.农村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9.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10.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附表1:
  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登记表

监测区域:   省    市   县 

行政区划编码:

报告时间范围:  年 第  季度

辖区内人口数:城市   万人;农村   万人

病名  

         发病人数(人)

城市

农村

霍乱

  

伤寒

  

副伤寒

  

甲肝

  

戊肝

  

细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合计

  

  说明:本表内容每季度上报,需以水质监测点确定的区域为单位填报人口数及发病人数。

  附表2:
  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

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发生单位或地点:

行政区划编码:

健康影响

人数:     其中就诊人数:    

供水方式

集中式供水: 市政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事件原因

水源水污染□ 管道污染□ 二次供水污染□

末梢水污染□ 其他□

主要污染物

及来源

 

调查处理

结 果

  

报告人:          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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