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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区(县)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择优选择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的选择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区(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选择服务优良、实力雄厚、设施健全、运行安全、支付网络系统发达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银行,并签订代理委托协议。

  (二)规范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建立国库支付方式。建立由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包括公务卡支付)组成的现代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大额资金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要规范现金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现金支付,对小额支付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资金支付的操作规程,合理设置支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建立规范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指导意见》规定,各区(县)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加快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区(县)、乡(镇),如一时转轨有困难的,可在合理界定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关系,同时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

  (三)深化公务卡支付管理

  遵守公务卡办理规定。区(县)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办理公务卡,并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公务卡信用额度。

  执行公务卡使用和报销规则。公务卡主要用于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的报销,应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方式向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实现转账结算。

  实行公务卡消费目录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区(县)公务卡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沪财库〔2009〕55号)规定,参考中央和本市公布的公务卡消费目录,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订本区(县)公务卡消费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在推进国库单一账户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强化监督管理。财政、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算单位国库单一账户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快财政动态监控体系的建设和推广,逐步将会计核算系统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对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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