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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说明:1、本表分为主表和附表,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
  2、附表中“资产分类”:(1)流动资产 (2)固定资产 (3)有价证券 (4)无形资产(5)其他资产。
  3、附表中“明细类别”:(1)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库存材料 ③其他;(2)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
  4、附表中“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附件2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批复单

XXXXXX:
  根据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单位

名称

 

资产使用

收文号

 

资产使用

申报单号

 

资产使用

批复单号

 

                              金额: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分类

明细类别

使用形式

计量单位

数量

账面原值

购置日期

承租(借)方

单位名称

预计收益

预出租(借)期限

审核意见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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