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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3. 财产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4. 转移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 实物财产可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 货币财产可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
  按照诚信为本的原则,在社会救助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基础上,专业操作、信息互通,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交换平台以及申请可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
  市、区民政部门通过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将财政、人社、社保、机构编制、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通过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网络专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作为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核对部门提供详尽、客观的数据信息,把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相关经济状况信息,通过核对系统进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
  (二)实行科学的核对方法。
  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收入特点,确定不同的核对要素。核对要素可分为“基本核对要素”和“补充核对要素”,通过电子比对专线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要素信息,根据核对机构的数字模拟推算规则,在系统中直接生成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客观、公正的收入财产数额,再与申请人个人申报的数额或政策规定的数额进行比对,得出核对结果。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后,所有核对信息必须通过网络专线进行加密传递,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一是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关系,确保信息传递顺畅。二是指定专人。明确每个部门、机构由谁负责信息查询和提供。三是设定时限。明确查询信息反馈的时间。
  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流程
  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由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交换和比对。民政部门将需要核对的申请救助居民姓名、身份证号,通过网络专线传输给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姓名、身份证号在本部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过专线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所有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得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结果,并出具核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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