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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辽源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辽源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社保局 2012年2月13日)

  为进一步充分整合和利用各部门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合理使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意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的重要前提。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对。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
  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 工薪收入可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2. 经营性净收入可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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