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查督办以督促工作落实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三)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全局性或当期重点工作部署,可责成市政府督查室或事涉有关部门对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四)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有计划的开展督查督办。
(五)对督查督办的结果,应形成督查督办报告,报市长或副市长审阅,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难点问题,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六)督查督办工作要体现延续性和时效性,保证跟踪到底,不留死角,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九、出差出访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差、出访和休假的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二)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分管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三)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提交出访考察报告。
十、公务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公务活动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由事涉主体部门组织承办,并提出计划安排,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服务及协调等有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精简公务活动。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参加;特别重大的公务活动,可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及其他市政府相关领导参加。除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参加会议的接见、合影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