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副市长因出差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应委托副秘书长进行接待并处理有关问题,特殊问题难以当面答复的,也需及时向副市长汇报,并明确告知信访市民群众给予答复的时限。
(四)副市长集中接待时遇到分管工作以外的问题时,也需协调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经调查了解梳理后,提交市长处理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分管副市长予以协调处理。
(五) 市长根据市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选择时间就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得不到解决且带有普遍性的重复信访问题进行集中接待和处理。
(六)对上级转来的信访交办件,按照上级领导签署的意见,由市长或副市长亲自或责成事涉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按要求上报;属副市长牵头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应将处理情况向市长汇报后再行上报。市本级通过邮寄方式给市政府领导本人的信访件,由接收信件领导亲自或责成事涉有关部门处理后,以妥善方式予以回复。
七、应急处置
(一)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事故)发生现场(不在本市的除外),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三)分管副市长是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者。
(四)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对与处置工作,并作出应对与处置决定。
(五)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分管副市长应及时向市长汇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中的重大事项,由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集体决策。
(七)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的启动、结束以及向上级机关报告、新闻发布等,应在向市长报告后作出;特别重大情况,提交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
(八)日常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八、督查督办
(一)对通过市政府文件、会议及其他方式明确的市政府重点工作,实行督查督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