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可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如涉及全局或事项重大的,向副市长汇报后,由副市长向市长汇报或与由副市长与事涉部门、单位共同向市长汇报。
(六)副市长在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处理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时,需向市长汇报。
(七)市长委托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事项,对于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需向市长汇报;特殊情况下遇有难点或敏感问题,需随时汇报。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全市重点工作,需按阶段向市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及处理的意见、建议等。
(九)副市长在分管职责内处理相关事项确有困难的,需及时向市长汇报,并请示处理意见、建议或提请市长直接处理。
(十)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汇报、报告、通报事涉政府工作的事项,一般应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再行汇报、报告和通报。
(十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处理的事项,需向委托的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一般不得越级汇报。
三、会议召开
(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制度,并对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全市性会议。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且须达到半数以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汇报材料由提请部门起草,会前一周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分送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
(四)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会议议题由召集或主持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