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呈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阅批。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相关副市长、市长逐级阅批,并签署明确意见。对涉及市政府整体工作或重大财政支出、工作部署调整等事项,可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六)市政府与本级党委或其他机关联合发布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会签或签发;市政府办公室与本级党委或其他市级机关办公室联合发布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会签。
(七)市长因公出等原因不在本地时,应由市长阅批的公文,由秘书长视时限要求及内容,请示市长后,呈请市长委托的其他市政府领导阅批或秘书长代为签批;也可先行提出办理意见后补签。
(八)副市长因公出等原因不在本地时,应由副市长阅批的公文,由副秘书长视时限要求及内容,请示副市长后,代为签批并注明事由;也可先行提出办理意见后补签。
(九)对密级公文(密码电报),秘书长先行阅批后,呈相关副市长、市长阅批。对有落实意见的,部门只可参阅并摘要,不可全文抄录或复印。
(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阅批公文,原则上普通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批,急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批,特别紧急件随时阅批。
(十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原则上不予阅批下列公文:
1、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直接呈报市政府领导本人的公文(领导特殊交待的除外);
2、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但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公文;
3、事涉多个部门但未经会商、会签或会商未果的公文;
4、按照上级文件和工作实际要求,应由部门自行办理或发布的公文(请市政府领导审定除外);
5、非正式公文(白头文)、越级报送公文、非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公文。
二、工作汇报
(一)市政府实行逐级工作汇报制度,特殊情况下除外。
(二)向市委、省政府汇报工作,原则上由市长汇报;也可由市长委托或听取汇报机关指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汇报。一般情况下,汇报内容应经市政府集体讨论。
(三)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汇报的专项工作内容,分管副市长需向市长报告后,再行汇报。
(四)市政府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专项会议,在落实工作前,应向市长或市政府相关会议汇报,通报上级会议有关事项,提出下步工作意见,经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