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管副市长是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者。
(四)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对与处置工作,并作出应对与处置决定。
(五)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分管副市长应及时向市长汇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中的重大事项,由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集体决策。
(七)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的启动、结束以及向上级机关报告、新闻发布等,应在向市长报告后作出;特别重大情况,提交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
(八)日常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九、信访接待
(一)建立信访接待日轮流接访制度。每周二的市长信访接待日,副市长应按照已排定的日程亲自接待,解决和处理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副秘书长应陪同副市长一同接待。
(二)副市长因出差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应委托副秘书长进行接待并处理有关问题,特殊问题难以当面答复的,也需及时向副市长汇报,并明确告知信访市民群众给予答复的时限。
(三)副市长集中接待时遇到非分管工作的问题时,也需协调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经调查了解梳理后,提交市长处理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分管副市长予以协调处理。
(四)市长根据市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选择时间就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得不到解决且带有普遍性的重复信访问题进行集中接待和处理。
(五)对上级转来的信访交办件,按照上级领导签署的意见,由市长或副市长亲自或责成事涉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按要求上报;属副市长牵头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应将处理情况向市长汇报后再行上报。市本级通过邮寄方式给市政府领导本人的信访件,由接收信件领导亲自或责成事涉有关部门处理后,以妥善方式予以回复。
十、公务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公务活动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由事涉主体部门组织承办,并提出计划安排,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服务及协调等有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精简公务活动。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参加;特别重大的公务活动,可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及其他市政府相关领导参加。除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参加会议的接见、合影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