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以下简称市政府本级公文)阅批。按公文内容、所涉事项、实施范围等,采取以下阅批方式:
1. 事涉全市性重大决策、总体工作部署、阶段性全局工作安排等内容的市政府本级公文,由相关副市长先行阅批或提出办理意见后,市长签发或签署最终意见;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副市长委托的副秘书长阅批或提出办理意见后,市长签发或签署最终意见。
2. 事涉某一领域工作的市政府本级公文,原则上由相关副市长阅批或提出办理意见;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副市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委托人报告后,代为签批。属领域内决策事项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副市长提出明确意见后,呈市长阅批。
(四)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呈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阅批。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相关副市长、市长逐级阅批,并签署明确意见。对涉及市政府整体工作或重大财政支出、工作部署调整等事项,可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五)市政府与本级党委或其他机关联合发布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会签或签发;市政府办公室与本级党委或其他市级机关办公室联合发布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会签。
(六)市长因公出等原因不在本地时,应由市长阅批的公文,由秘书长视时限要求及内容,请示市长后,呈请市长委托的其他市政府领导阅批或秘书长代为签批;也可先行提出办理意见后补签。
(七)副市长因公出等原因不在本地时,应由副市长阅批的公文,由副秘书长视时限要求及内容,请示副市长后,代为签批并注明事由;也可先行提出办理意见后补签。
(八)对密级公文(密码电报),秘书长先行阅批后,呈相关副市长、市长阅批。对有落实意见的,部门只可参阅并摘要,不可全文抄录或复印。
(九)市长、副市长、秘书长阅批公文,原则上普通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批,急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批,特别紧急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随时跟踪阅批。
(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原则上不予阅批下列公文:
1. 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直接呈报市政府领导本人的公文(领导特殊交待的除外);
2. 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但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公文;
3. 事涉多个部门但未经会商、会签或会商未果的公文;
4. 按照上级文件和工作实际要求,应由部门自行办理或发布的公文(请市政府领导审定除外);
5. 非正式公文(白头文)、越级报送公文、非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公文。
六、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