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差出访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差、出访和休假的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二)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分管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三)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并于出行前告知市长,在出差、出访和休假回来后向市长销假。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应在出访前将出访地、出访起止时间向市长报备,副秘书长出访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备。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提交出访考察报告。
四、视察调研
(一)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及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适时组织视察检查及开展调研,有效指导各项工作,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二)市政府领导的视察检查及调研,应有针对性,原则上一项工作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或一次视察调研活动可同时解决多个相关问题的,应合并进行。
(三)市政府领导视察检查及调研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和协调,事涉主体部门具体承办。
(四)市政府领导视察检查及调研,应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时间允许的,不在视察检查及调研地就餐,不收受所馈赠礼物或纪念品。
(五)视察检查及调研结束后,对于市政府领导现场提出的明确办理意见,事涉主体部门要及时落实,并形成纪要或备忘以备查。同时,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进行调研的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副市长在视察检查及调研中发现的事涉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汇报。
五、公文阅批
(一)国家、省(包括中直、省直部门)发布文件阅批。对属需办理、落实或回复的,根据具体内容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阅批,市长指定相关副市长、秘书长或有关部门牵头办理,副市长、秘书长按市长批示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属阅知性质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逐级或分级阅批。
(二)市本级其他机关发布文件或外埠城市来函阅批。根据文件内容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及相关副秘书长阅批,需落实或协调处理的,按市长或相关副市长批示意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