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的通知
(辽府发〔2012〕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已经2012年1月9日市政府六届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
为使市政府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处置、运行程序,确保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市政府工作流程。
一、工作汇报
(一)向省政府、市委汇报工作,由市长汇报或由市长委托听取汇报机关指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汇报。一般情况下,汇报内容应经市政府集体讨论或在汇报前向市长作汇报。
(二)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汇报的专项工作内容,分管副市长需向市长报告后,再行汇报。
(三)市政府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专项会议,在落实工作前,应向市长或市政府相关会议汇报,通报上级会议有关事项,提出下步工作意见,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如涉及全局或事项重大的,向副市长汇报后,由副市长向市长汇报或由副市长与事涉部门、单位会商并提出妥善意见后,共同向市长汇报。
(五)副市长在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处理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时,需向市长汇报。
(六)市长委托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事项,对于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需向市长汇报;特殊情况下遇有难点或敏感问题,需随时汇报。
(七)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全市重点工作,需按阶段向市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及处理的意见、建议等。
(八)副市长在分管职责内处理相关事项确有困难的,需及时向市长汇报,并请示处理意见、建议或提请市长直接处理。
(九)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汇报、报告、通报事涉政府工作的事项,一般应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再行汇报、报告和通报。特殊紧急情况未能提前报告的,也应事后及时告知市长。
(十)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处理的事项,需向委托的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一般不得越级汇报。
二、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