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作经费应纳入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立“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工作经费”二级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管,专项工作经费应纳入审计范围,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专项工作经费应按照“遵循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未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原预算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一)组织专家制定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有关规定、标准和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量检查工作时发生的劳务费等。
  劳务费发放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三档。专家连续工作不超过10天的,劳务费最高限额为1,000元,10天(不含)以上的,劳务费最高限额为2,000元。各质控中心可按照专家及工作人员的职称级别或工作量大小区别发放。所发劳务费不含个人所得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由质控中心支付。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二)各类培训、会议以及所需资料经费支出,凡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按照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三)质控中心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资本性支出,其发展建设资金应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自筹解决。不得用于办公室专(兼)职人员的薪酬支出。
  第三十条 专项工作经费支出时,由质控中心负责人签批,并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以及经费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质控中心每年须与市卫生局签订《项目委托合同书》,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对于当年未能支出的专项工作经费,应于年底12月15日前按照原拨款账号退回市卫生局,待下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市卫生局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