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在任期内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未能有效地改善本专业质量状况的质控中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拒绝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卫生局将取消该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主任因工作原因调离原岗位、原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相关标准,重新配备质控中心主任。其所配备的质控中心主任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该专业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应当在全市重新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评价、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
第十九条 质控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送市卫生局。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任期时限。遇到质控中心变更主任委员单位时,质控报告和质控信息等相关资料应当妥善、完整地进行交接。
第二十条 质控中心主任每年全程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质控工作相关会议不得少于2次。质控中心每年至少有1篇开展本专业质控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二十一条 质控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汇报上一季度工作开展等情况,年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质控中心应当制定并执行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注重发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定期对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量化考核,不能胜任质控中心工作的专家应及时调整出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经专家评价认定,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批准,被取消资格的质控中心将被除名并摘牌,市卫生局将对社会公告。质控中心应将市财政拨付的工作经费余额部分,经审计后退回市卫生局。新的质控中心重新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五部分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根据质控中心上一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年工作部署拨付当年专项工作经费10-3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