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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一)职业道德高尚,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技能;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第九条 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指南及标准;
  (二)组织制订本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制订年度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四)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五)开展本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 成立质控中心的基本流程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情况介绍;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四)拟担任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
  (五)拟开展全市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设想;
  (六)拟承担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对此项工作的承诺。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由本专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三条 专家组评估采取材料评估、陈述评估和现场评估三种方式进行,获得总分第一名的申请单位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四部分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质控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组织管理及相关专业专家,每年对各质控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其是否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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