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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第二部分 质控中心及主任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承担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强,在北京市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北京市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
  (五)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团队,开展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并进行工作效果评价;
  (六)申请专业科室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
  (七)申请专业科室五年内未发生一级且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八)在同等条件下,申请专业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任职者优先。
  第七条 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专业质量管理体系,组建本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对全市本专业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对区县级相关专业质量控制部门的指导职责;
  (三)拟定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考核标准,经授权对本专业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进行论证,为市卫生局决策提供依据;
  (四)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质量管理策略研究,针对本专业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市卫生局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承担本专业质量的定期检查、考核评估工作,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质量管理信息;
  (六)对相关专业的设置、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设施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市卫生局相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七)收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最新理论和技术研究信息,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临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对全市本专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八)建立本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九)根据本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专业人员的培训;
  (十)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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