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4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现将《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质量意识,积极配合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参照本规定加强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为加强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根据
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质控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称为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二条 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或根据工作特殊性通过指定方式产生。
竞争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未发生需要变更质控中心主任委员资格条件的,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4年后,该专业质控中心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指定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每届任期2年。2年后,如工作需要,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三条 获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后,应当与市卫生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该主任应当由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专业科室现职负责人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相关院级领导兼任。非院级领导兼任主任的质控中心,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质控中心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提供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