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以牛粪、猪粪、鸡粪污染治理为重点,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制造生物质燃料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调整农药化肥使用结构,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施肥,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料,以及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采取有效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农村废旧地膜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五)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认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工作,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加强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灌溉水质、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管,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严格控制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影响、干扰农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未达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速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全面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推进连片治理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特点,从不同生态区的环境问题和治理目标等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连片治理范围。市、县区政府要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治理成效。要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可研、环评、设计、招投标、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浪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严肃查处渎职失职和贪污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