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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府发〔2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区域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目标任务。我市创建国家级生态镇2个、省级生态镇和生态村各2个,完成了8个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些乡镇村屯正在实施和编制规划,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稳步推进生态创建活动。我市农村环境保护步入系统管理、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的阶段。但是,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农业面源污染比较严重,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污染仍很突出,农村生活污染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工业污染还未遏止,东辽河等一些河流水质还未达到目标水质要求。同时,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发展速度、轻环境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各类环境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和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市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更加迫切。
  要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既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坚持不懈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是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方面,是市、县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加快实现我市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着力抓好农村环保工作的中心。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深刻认识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把保护农村环境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采取综合手段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控制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
  二、确保全面完成农村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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