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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扩大保险品种范围,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精神,省政府鼓励各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积极探索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农业实际、农民需求,将茶叶、食用菌、葡萄、棉花、花卉、经济林果、蚕、兔、羊、龟鳖、南美白对虾、贝类、糖料作物等种养品种列为省级试点险种目录。
  二、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可在省级试点险种目录中选择1个试点险种,制订试点方案,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协调办)申请试点。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对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农户参保积极性高、制度设计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险种,批准开展试点。
  三、省级试点险种经营主体由各地在省共保体、共保体成员或浙江保监局确定的具备开展农业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各地要科学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并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省农险协调办备案。试点期限为3年,3年后经省农险协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审核,试点成功的列入省级险种,给予相应保费补贴;不成功的终止,进行新一轮试点险种申报。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省级试点险种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保。
  四、省财政对批准的省级试点险种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般地区20%、欠发达及海岛地区30%的保费补贴。
  五、为与其他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政策制度衔接,凡列为省级险种的,纳入省共保体经营,并统一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
  六、鼓励各地在省级试点险种目录外,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自主选择试点险种开展试点。自行试点3年后取得成功的,向省农险协调办申请列为省级试点险种,给予相应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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