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国税公告〔2012〕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根据其资产损失的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申报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附件1),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
三、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四、汇总纳税企业申报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第十一条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就地预缴分支机构还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