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不断提高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的入院率,逐步实现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牧区“五保户”集中供养全覆盖。对符合条件转入城镇低保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统一实行分类救助,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城镇低保“三无”人员救助标准给予同等待遇。建立城乡统一的重大疾病救助制度,使具有本市户口的低保对象和进城进镇落户居民均能享受到定点医疗救助。农牧民转户进城家庭,可按全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规定,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适用《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114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可适用住建部等七部委《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出租、抵押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建设的农村住房。
六、建立城乡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一)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各旗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并建设数量足够的标准化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并完善农村牧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对转移进城的农牧民子女,要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城镇学校,免除各项杂费和择校费,享受与城镇学生同等待遇。
(二十二)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实施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推进城乡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活跃城乡文化,提升文明素质。
(二十三)完善城乡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医院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格局。
(二十四)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立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运营体制、价格调整机制,逐步畅通旗县区城关镇到乡镇及旅游景点、乡镇到行政村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二十五)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市、旗县区要加大城乡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的各种限制,引导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努力形成政府推动、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资本经营机制。制定完善基础设施分类管理政策,建立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七、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