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完善以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等为主的促进就业政策。通过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支持企业吸纳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政策,加大安置力度,形成进城进镇落户居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
(十六)完善城乡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对全市范围内有求职意愿的城乡劳动力,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统一进行就业、事业登记。健全完善市、旗县区、乡镇苏木街道、社区和村级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需求信息、求职培训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档案管理以及社会保险接续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大力发展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加大劳务输出力度,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进城转移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职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劳动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断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与促进就业创业效果挂钩机制。全面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对所有失地农民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对自主创业的转移进城进镇落户农牧民进行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扶助。一般小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2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再提高30%。凡符合自治区规定贴息范围的,给予3年贴息。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
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覆盖面
(十八)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鼓励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户籍转移进城进镇的农牧民,原有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办理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已失地农民进城的保险费用除个人部分外,其余由土地受益的集体、政府、企业和个人负担。
(十九)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城乡参保人员身份变化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并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地农牧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个人账户外,其余由土地受益的集体、政府、企业和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