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探索建立土地置换流转机制。按照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和农牧民宅基地置换机制。在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整治等复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城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级差收益要用于原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将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整理后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鼓励农牧民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
(十)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发展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项目和建设农牧民住房、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住房。
(十一)探索易地补耕机制。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和利益补偿机制,帮助和引导耕地资源匮乏的地区,在具备补耕条件的地区购买耕地占用指标。积极争取自治区将我市列为跨盟市补充耕地的试点,逐步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的易地调剂。各旗县区都要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库,积极申请实施挂钩项目,“十二五”期间每个地区都要力争开展1-2个试点,努力探索形成一条有效解决城镇缺地和农村牧区建设资金不足的双赢路子。
(十二)探索建立土地非农升值收益城乡共享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农村土地在非农建设中以入股形式共同参与开发。在土地征收时,土地出让金中必须包括进城进镇落户的失地农民的各项保险费用,并列入土地成本,否则不得征用,实现失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益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旗县区、乡镇苏木可按一定比例从流转收益中提取城乡统筹配套建设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具体比例由旗县区研究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收益,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农牧户房屋(含宅基地)转让的,转让收益全部归农牧户所有。对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牧民可进入城镇优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三)多种方式解决农村集体建设发展用地。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造旧村、迁村并点等方式解决村庄和产业发展用地,对必须异地新建的原则上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
(十四)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牧区建房用地。加快推进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相分离的农村牧区新居住区建设,为农牧民自主创业和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环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牧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兴建农牧民住宅小区,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确需建设的农牧民住宅,要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牧民新村,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在规划撤并、并已开始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坚持“建新拆旧”,在开展迁村并点的同时,对旧村进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村庄复垦整理节省出来的土地,宜耕则耕、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发展,对符合规划、“拆旧”形成的可用于建设的土地,可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保障农村牧区集体利益。
四、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