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集约经营、提高效益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换保障,引导农民由家庭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转变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农民增收。2011年建立起市、县(旗、区)、乡(镇、涉农街道)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六)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
财政补贴奖励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为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种养大户、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提供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与贷款项目挂钩;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各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规模流转补贴奖励资金,用于流转市场建设和对流转规模较大、农民增收效益明显的村(社区)干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进行补贴奖励。
用地扶持政策。对土地集中流转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1%的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加工项目用地。
对流出方的扶持政策。流出方(指愿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土地流转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变,集体收益分配、公益福利待遇不变,法定的政治权利不变。国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仍归流出方所有。
对流入方的扶持政策。对形成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流入方(指愿意承接承包地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企业等),市直相关部门、所在地区要优先给予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农业、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保险等项目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扶持奖励。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区要在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推广使用和生产经营、品牌创立、产业升级、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七)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生态移民、拆村并居、土地整理等,对部分地区新增加的耕地,通过土地整治提高质量,经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验收后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落实占补平衡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在城镇、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等拟作为建设用地的地区不设置基本农田,为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
(八)实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登记发证。依法妥善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违法占地建房的,在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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