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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府发〔2011〕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包党发〔2010〕2号)精神,结合国家和部分省市城乡统筹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转移进城农牧民的政策待遇
  (一)鼓励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所有进城进镇落户的农牧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教育、卫生、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待遇。本市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惠农政策性补贴不变,集体收益分配等政策不变,并在10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农牧民身份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等政策以及孕产妇补贴政策。
  (二)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户。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统筹力度
  (三)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集中统一的市域规划管理体制,形成全市统筹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公用事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城乡建设新格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设施的共享度。市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好旗县区、乡镇苏木、村嘎查统筹规划的验收审批工作。
  (四)科学编制城乡有机融合的各级各类规划。构建以主城区为中心、各旗县区城关镇为副中心、各中心集镇为节点的网络型城乡一体化框架。实现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生态涵养规划的有机衔接,使之相互配套,形成一体,努力打造“居住向社区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格局。通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农村剩余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耕地集约化经营,加速推进“城中村城市化、远郊村城镇化、农村牧区集镇化”。
  三、推进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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