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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1)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辽源市政府第76号令)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强化城市绿化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绿地)建设和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城市绿地按主要功能分类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各负其责。
  第五条 市公用局是我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处是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的工作机构,受市公用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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