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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渎职、失职和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
  市民政局负责涉及特殊(困)群众的救助事宜。
  市住建局负责对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
  市公用局在城管、供热、环卫等方面配合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报导工作;同时负责做好相关不实报导、负面报导和炒作的化解平抑工作。
  工商、农业、畜牧、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能按规定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房屋合法证照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做好工作。
  四、采取措施,完善机制
  (一)建立巡查发现机制。
  各区拆违办要组织巡查,加强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发动居委会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区的拆违办或物业管理部门。市住建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的巡查、劝阻和制止。
  市住建局负责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城市中心区域、城乡结合部、近期规划拟建设区域、环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等。
  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并与市住建局建立工作会商和协调配合制度。
  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巡查工作要形成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筑巡查责任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街道和社区发现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立即上报区拆违办,区拆违办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处理未果的,及时上报市拆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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