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上严密程序,严格执法。市住建局是我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承担违法建筑的立案、调查、认定和处罚(强制拆除)的行政职能。一是在认定程序上,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立即向涉嫌违法建筑具体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暂停施工,然后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二是对基本事实清楚的予以责令整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仍未整改的,除作没收、罚款处理外,要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相对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市住建局规划执法大队组织强制拆除。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在《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予以保留或没收,其他必须拆除。对新建的违法建筑和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五)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批准的违法建筑,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
(六)在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意违建骗取征收补偿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违法建筑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建者自行负责。
三、明确分工,合力推进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辽源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联动体系。
各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明确街道、乡镇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作目标;督促街道、乡镇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及时劝导或上报;处理因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引发的信访投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的风险评估和信访投诉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