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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府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坚决纠正、有效遏止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面貌,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建设“和谐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我市加强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成立辽源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中级法院、市新闻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
  辽源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违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牵头、统筹、汇总及信息收集,对区、有关部门拆违工作检查指导。
  (二)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区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属拆违办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经费,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施工力量,确保拆除工作的有力推进。
  二、明确范围,严密程序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行动。重点区域包括: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含乡镇)、近期拟规划建设区域、城乡结合部、环路两侧、主次干道两侧等。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一是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影响输配电安全的,压占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的;二是占用小区公共部位、空间,影响居民区安全、出行、卫生、安静、绿化、观瞻的;三是占用公共广场、绿地、公共用地、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四是擅自改变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窗改门),改变墙体承重结构的;五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乡规划或超过规划标准以及改变用途的建筑;六是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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