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说理性内容。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市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触犯
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2012年4月25日前)。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部门推行行政处罚立查审分离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应的立案、调查、审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制定符合立查审分离基本原则和本部门实际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时限,并及时向执法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实施方案及相应的工作流程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推行立查审分离改革,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自2012年4月25日起)。各部门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按照本部门立查审分离制度规定的责任分工、程序原则进行查办。
(三)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制度落实(2011年7月)。市法制办牵头,对各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立查审分离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治市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行政处罚立查审分离制度遵循了权力运行分工制约的客观规律, 既增加了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提高效率,又能相互制约,保证执法公正,符合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是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2、健全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立查审分离制度相配套的各项制度,要围绕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严格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与岗位职责匹配的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守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规范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