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调查取证
1、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及调查终结报告交由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审查。
5、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应报有关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对经批准撤销立案的,执法人员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备案。被撤销立案的案件卷宗应与其它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卷宗一同归档保管,其编号不得被重复使用。
(三)严格案件审查
1、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对案件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
(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2、审查后,法制机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退回执法机构(人员)补充调查。
(2)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显著轻微可以不予以处罚的,应当填写审查意见,报部门有关负责人决定不予处罚。
(3)经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通知)书,经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认真进行审查,对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人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听证。
审查终结后,法制机构(人员)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法制机构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提交本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依法做出决定
执法部门负责人或执法部门负责人会议对调查结果经过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