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宴席举办者是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宴席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农村宴席的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对农村宴席食品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举办农村宴席实行告知登记制度。举办就餐人数一次性50人以上的农村宴席,举办者应在举办宴席前3日将举办人、承办人、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就餐人数、原料来源、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告知所在村委会,村委会作详细登记并与举办者签定食品安全责任状。
举办就餐人数一次性100人以上的农村宴席,村委会办理告知登记后,应立即上报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站;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站在接到就餐人数一次性300人以上的农村宴席,于当日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农村宴席的举办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承办者应在接受承办邀请后向村民委员会告知登记。举办者和承办者都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宴席参加人或其他知情人也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村委会,村委会应派人到场核实,对达到应告知登记规模的农村宴席,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告知登记,并且分类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农村宴席按就餐人数实行分类指导制度:
(一)就餐人数一次性50人以上的,当地村委会应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就餐人数一次性100人以上的,当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站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就餐人数一次性300人以上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具体的分类指导制度。
第十二条 举办农村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加工场所与宴席规模相适应,保持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
(二)加工食品应生熟分开,煮熟煮透;
(三)餐饮用具应清洗消毒,无毒无害;
(四)用水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